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2016)桂0502执1254号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惟甲 审 判 员 韦 民 代理审判员 罗 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 益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