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188221.96元及下剩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大成欧景花园小区12幢1单元2层0102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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