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188221.96元及下剩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大成欧景花园小区12幢1单元2层0102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