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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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应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电梯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合计4582.3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银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