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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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 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8491号 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亚银通宾馆、银川昊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