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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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并支付以欠付工程款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