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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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58855.8元; 二、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05885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5日起计至涉案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711元,由原告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2元,由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