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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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海森宝天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海森宝天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须返还定金人民币2万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北海森宝天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须返还物业费、水电公摊费共计人民币63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01.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61.58元,由被告广西北海森宝天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1.5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