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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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在粤H×××××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应在粤H×××××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3911元给原告***、***; 三、被告***应赔偿3600元给原告***、***; 四、被告鼎湖区琳杰运输部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3170元(原告已预交32020元,申请缓交1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负担32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