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1289.46元(272861.83元×80%-37000.00元); 二、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6.00元(已减半),由***负担950.00元,由***、***、吉林市松花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