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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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车辆维修费177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车辆停运费29254.00元,长春市恒森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停运费29254.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00元,由***负担649.00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39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