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安市和顺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吉林省江旺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省瞬达医疗护送服务有限公司 前郭县宇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医疗费143,401.65元、交通费4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6639元、误工费52,137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35,744.8元,共计249,072.45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1元,由***负担623元,由***负担2518元。鉴定费2100元,由***负担。财产保全费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