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安市和顺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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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医疗费143,401.65元、交通费4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6639元、误工费52,137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35,744.8元,共计249,072.45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1元,由***负担623元,由***负担2518元。鉴定费2100元,由***负担。财产保全费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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