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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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裕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广西裕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管理费2680.92元; 四、驳回广西裕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裕达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