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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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神仙山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神仙山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17日起计付至偿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广西神仙山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