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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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木格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万元并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897元,由原告***负担14317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7580元。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97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