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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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防城港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935元(原告广西防城港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935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