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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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太阳城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