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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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7303.38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14日,利息为20792.15元,罚息为5177.44元,复利为2670.10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上述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为11378902N52B30AF的宝马小型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计19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