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
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971.0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971.05元为本金,分别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元、保全费69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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