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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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超业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 贵港市双林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港市双林木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70300.4元; 二、被告贵港市双林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703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贵港市双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354元,减半收取417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6982元,由被告贵港市双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2019元,减半收取16009.5元,由反诉原告贵港市双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8354元,反诉受理费32019元合计4037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