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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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 柳江县新桂兴刨片压板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融安县河东银山页岩砖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79032.0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之后利息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融安县河东银山页岩砖厂《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项下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柳州市柳南区东塘模板厂、柳江县新桂兴刨片压板厂、柳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柳州市天昀家具厂、***、***、***、***、***、***、***、***、***、***、***、***、***就被告融安县河东银山页岩砖厂《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项下的债务对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柳州市柳南区东塘模板厂、柳江县新桂兴刨片压板厂、柳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柳州市天昀家具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融安县河东银山页岩砖厂追偿。 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81元,由被告融安县河东银山页岩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