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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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86.05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924.00元,减半收取462.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