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个人房屋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103010052000586号); 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4156.64元及支付利息7272.82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房屋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103010052000586号)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17年10月24日,以后利息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1.4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781.4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1.4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