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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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河池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 广西河池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105000元; 驳回河池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7266元(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已预交412716元,广西河池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34550元),共计1053941元,由河池市国土局负担948546.9元,广西河池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394.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