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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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49846.39元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从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949846.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999‰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复利按罚息计收;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返还借款本息履行完毕止,以借款本金849846.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999‰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复利按罚息计收。);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15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85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