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龙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125331.0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125331.0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1506.62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柳州龙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455套(台)机器设备[柳工商抵登字(2017)17273号]和被告柳州龙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房屋[柳房权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柳国用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18元,保全费5100元,合计63218元,由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柳州龙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0352元,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