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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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10000元;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9654元;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15.5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04元、鉴定费2240,合计80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