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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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6446.01元及利息13567.19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费14000元; 四、被告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010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