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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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大洋水产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 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 明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支付欠息972322.91元,以及借款本金1600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水产有限公司、谢京京、谢军良、傅波分别对被告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23634元,由被告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水产有限公司、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谢京京、谢军良、傅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