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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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世联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北海市世华中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世联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号:SLHDC0005510); 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5.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800元给原告***; 被告***赔偿中介服务费人民币4380元给原告***; 被告北海市世华中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评估费人民币1500元、保险费人民币2900元、服务费人民币2800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50.35元,诉讼保全费1529元,由被告***承担2225.35元,被告北海市世华中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5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2.7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