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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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 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36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给原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支付工程建设费用42.405163万元及利息给原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用158.4949万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76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0500元,共计110260元,由原告***负担51050元,被告***负担28054元,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352元,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0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76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业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