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
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36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给原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支付工程建设费用42.405163万元及利息给原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用158.4949万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76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0500元,共计110260元,由原告***负担51050元,被告***负担28054元,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352元,被告***、广西大鹏状元古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0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76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业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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