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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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宏海陶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莉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7594元,并支付利息(以41175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莉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5968.78元,并支付利息(以1095968.7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莉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36元,由被告广东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宏海陶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544元,被告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建聪 人民陪审员 徐国团 人民陪审员 谢小玲 书 记 员 肖梦丝 书记员肖梦丝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