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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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961.59元、罚息1533.03元(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