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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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息104849.47元(其中借款本金为100000元,计至2019年7月20日止未清的利息为4849.47元),并由被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8.5%向原告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始兴农商行预交,由本院作退回给原告,并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缴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