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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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 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三、变更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637027元对桂林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柳州市XX商场(柳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8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887元(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326687元,由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6687元,由***、***、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