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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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350元。 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150元。 三、由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统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21895元。 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6095元。 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4852元。 六、被告***、汾阳市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