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人人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64.66元及利息(利息以49664.6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计4122元,由原告恒利公司负担3709.8元,由被告西安人人乐公司负担412.2元,因该费用原告恒利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人人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恒利公司4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