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2871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2871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二、驳回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46元,由被告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