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201元(已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21********,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33.4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21********,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21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9元,由被告***负担174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846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