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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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雅博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雅博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7125.4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已预交),由***自负1138元,由雅博丽公司负担2622元,于本院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款汇: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0166********、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垫付的2622元本院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