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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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仙桃市沙湖运业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81158.92元; 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647.3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计1579元,由***负担1296.5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232.5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负担1279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1829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5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本院不另行退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