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金晶格林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金晶(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晶格林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金晶格林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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