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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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206.44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66206.44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扣除其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实际再赔偿原告***68206.44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107643.87元的50%,计53821.94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400元,由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3日内返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被告***负担1470.23元、由原告***负担46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