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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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德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天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志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阳市团庆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德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志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药剂款合计3609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对浏阳市德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湖南志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浏阳市德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3521元,反诉受理费1389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7430元,由浏阳市德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