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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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019年5月23日按月利率6.5613‰计算,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9.1858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则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号、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0004元,减半收取5002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共计89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