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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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镇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9.225‰计算至2016年5月7日,自2016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12.9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清偿义务,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152号金荣广场B栋010518、02××18号(产权证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号)的抵押房产在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