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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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3222.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负担953元、被告***负担1384元。重新鉴定费用3086.65元,由原告***负担1543.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154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