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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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352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3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1元,减半收取计1756元,由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