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签订的济南市洪山西坡北段破损山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08168.42元及利息(以1008168.4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6元,减半收取9543元,由原告蒙阴县宏蒙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483元,由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