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
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的借款本金423万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624768.06元、复利57952.67元,并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尚欠本金423万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以利息624768.06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付复利;

被告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1.77元,减半收取23050.89元,由被告重庆谭英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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