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3988元及利息(利息以2439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对于上述一项中被告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款项在未出资4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原告***负担948元,由被告山东华东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